人才引進 :簡單說就是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可申報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和省級以上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二)年齡50周歲以下,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 (三)年齡40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的; (四)男年齡50周歲、女年齡45周歲以下,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聘用期或簽訂勞動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滿1年,由該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 (五)年齡40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學歷且聘用期滿三年的。 注:一般性工作交流不能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報單位的人才引進報告(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單位考察意見、被引進人才的基本情況等內容),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誠信承諾書(可下載),《流動調配登記表》(可下載;一式二份); (二)擬引進人員原工作單位為其出具的思想、工作表現材料; (三)擬引進人員的《勞動合同》、《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和《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需提供一年、專科學歷的需提供連續三年的對賬單或接續卡); (四)擬引進人員的學歷證書(須驗證)、職稱證、戶籍證明或戶口簿、身份證、已婚人員的結婚證、未婚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等相應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五)擬引進人員已婚的,提供調出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和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蓋章的《擬引進人員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可下載); (六)擬引進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七)擬引進人員檔案。 四、申報程序 (一)具有干部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申報。 (二)在市、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的單位,需向所委托檔案管理的市、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申報。 (三)實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應提供人事代理協議和代理手冊原件及復印件。 (四)單位人事專員申辦人才引進業務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并出具相關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業務聯系函(可下載)。